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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食品企业安全管理风险监测评估的法规

“五饼二鱼”源于圣经中耶稣所行的一个神迹,诠释的是一种奉献与收获的真理,倡导全新的付出与回馈理念

食堂承包食品质量安全教育知识:食品安全法第11条:国家通过建立食品安全技术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问题以及我国食品中的有害影响因素可以进行环境监测。学校食堂承包提供现有的场地(含操作间、仓库等)、住宿、厨房设备、设施、餐具、厨具、水电、燃料或根据厂方实际情况另定。食堂承包指企业、医院、学校、酒店等企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根据需要将食堂承包给专业的餐饮公司来管理,然后选择餐饮公司所提供的各类菜式就餐。单位食堂承包承包商是否具有成功的饭堂食堂管理模式。因为食堂生意都是分散管理的,当老板不可能只顾一家工厂,应要求承包商解说及提供管理模式,实地考查管理模式的实施效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需要制定、实施一个国家对于食品安全控制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根据我们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际情况,组织学生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食品安全风险评价条例》第七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遵循优先原则,考虑常规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优先如下:健康危害高、高风险、污染水平上升;婴幼儿、产妇、老人、患者易健康影响;流通广泛、消费大;既往国内食品安全事故或消费者关注;造成国外健康危害和国内存在的证据。

《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悉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县级地方人民共和国政府报告有关疾病情况。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有关疾病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同级政府,并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除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外,必要时还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报告的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食品安全法实施管理条例第10条:食品企业安全技术风险监测数据分析研究结果可以表明可能发展存在问题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于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会计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1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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